2012年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发布时间:2013/1/25 11:09: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我局政府网站“上海绿化市容网”(http://lhsr.sh.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21-52562412。

  一、概述
  根据《条例》和《规定》要求,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共配备了10名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开通了网上受理渠道,有力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2年,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良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多次专题研究党委政府混合信息公开工作并加以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主要领导的带领下,进一步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局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协调热点和难点问题,局办公室统一协调日常事务,各处室分级负责,各部门分而不散、合而不乱,工作成效显著。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牵头梳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实施细则、目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资料;组织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协调相关处室办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做好保密审查;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做好信息维护、更新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处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监察室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承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提供网站浏览的各类统计数据。全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后上岗。
  局机关各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本单位(部门)掌握的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覆盖全行业各个方面,并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负责。新增信息、更改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供书面及电子文档。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更新,杜绝信息漏报、错报现象。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实效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研究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局政府信息和党政混合信息公开的职能、范围、内容、形式、流程、办复等各方面工作的规定。健全绿化市容行业投诉受理、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严格依法、依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工作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工作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作为局机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考核的考评依据之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机制。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网站查阅、申请人回访、上级部门反馈等方式检查工作,对信息更新不及时、办理申请不规范、市民反映不满意等现象予以坚决纠正;对不按要求完成公开工作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日常管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1、改进工作流程
  把握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的改版更新的契机,对原有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与重建,完善公文类信息和日常参阅类信息的制作、审核和发布流程,进一步明确信息制作办理流程。按照《规定》的要求,拟稿人拟制文件时拟定文件的公开类型,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党委信息、党政混合信息纳入制作流程。处室(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类型进行审核,局领导签发时审定公开类型。文件一经签发生效后,通过电子系统及时将公开的信息予以发布,并定期报市档案局备案,保证了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查阅的方便性。继续推进“一门式”受理模式,为邮寄和当面提交申请提供便利,即时接收通过政务外网提交的申请,缩短受理时间,加快办理进程,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实效,2012年依申请公开全部提前办结。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草案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在制订过程中积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正式发布后再次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扩大公开深度和广度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党政混合类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深化主动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明确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都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2012年组织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进行信息公开规定和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全员培训,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的同时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3、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在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做好2012年度“三公”经费公开,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评议。
  4、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体系
  按照全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进一步细化绿化市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目录。2012年收到两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申请,都按规定作了答复,受到申请人的肯定。同时,完善了项目信息、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集中发布项目相关信息,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信息分散式查询服务。制定发布绿化市容行业、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并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5、进一步提升服务民生水平
  继续发挥政府网站的主渠道作用,除按规定设立的“信息公开”栏目外,在局门户网站上建立“互动平台”和“便民信息”两大栏目,不断丰富政府部门与市民之间的沟通方式。“互动平台”内容包括“网上咨询、网上头绪、知识问答、局长信箱、在线评议、在线访谈”。“便民信息”按照五大职能进行分类,方便查询和搜索。重视市民情况反馈栏情况,丰富便民问答栏目,提供家庭养花、宠物饲养等常见问题的专业解答,充实绿色地图景点查询展示窗口、郊区果园特色线路查询等功能,及时发布节假日公园入园人数、主题活动、出行提示等信息。
  通过“上海绿化市容”政务微博,及时发布行业权威信息、社会热点信息和便民服务信息,以在线交流的形式,与广大市民开展互动交流,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了文明公园评比、城管规范执法、环境卫生评比、大型花展吉祥物征集等内容的在线讨论活动,广大市民献计献策,许多建议得到了采纳,对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现场实地查看,开展专项治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年1月至12月,我局制发公文671件,主动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243条、依申请公开149件,主动公开率为36.21%。其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类的信息102条,占41.98%;机构职能类的信息54条,占22.22%;政策法规类的信息4条;规划计划类5条;其他类的信息78条。全年公开行政许可类文书1983件。全文电子化达到100%。
  (一)主动公开范围
  对照《规定》,我局梳理产生5大类33个小类的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职能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本局机构职能情况、内设机构情况、机构领导、直属部门、区县管理部门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政策法规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绿化管理、林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市容环卫管理、城管执法、行政审批、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类的政府信息。
  3、规划计划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和各类数据统计等政府信息。
  4、业务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绿化管理、林业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市容管理、环卫管理、景观灯光管理、市场监督、城管执法、行政许可、社会宣传、应急管理、科技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类政府信息。
  5、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年报、人才工作、组织建设及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通过改版、优化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不断健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功能。 “上海绿化市容网” 作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目内设立了“最新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废止文件”等子栏目,设置了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链接,便于市民了解、查询有关信息。同时通过政务微博实时更新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市民评议,收到广泛好评,努力做到透明、便民、亲民、高效。上海绿化市容网站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林业优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被评为政府网站在线办事类精品栏目。局公共查阅室和咨询服务热线为公众检索、查询、复制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申请受理、办理情况。2012年,我局共收到6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通过政务外网提交申请37件,占59.68%;邮寄申请的19件,占30.64%;当面申请的6件,占9.68%。内容涉及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城管等方面,范围广,其中多个申请要求获取年代较久远的政府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今年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全部按时办结,其中同意公开或部分公开52件,占83.87%。
  2、支出、收费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我局职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网站栏目等进行了一定调整,相关费用已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在同意公开的依申请办理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等提出免除收费或申请人愿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接收答复等原因,未发生收费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全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和申诉案件。
  五、咨询处理情况
  我局共接收市民咨询4000余次,其中网上咨询600余人次,现场接待36人次,咨询电话接听3500余次。上海绿化市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630634人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子栏目依次是:业务类、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规划计划类和其他类。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有待加大。二是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度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一阶段,我局积极将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努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系统学习和培训,对典型案例的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完善疑难问题报告会商机制。二是结合网站改版和行政审批系统升级、公园无线网络开通工作的推进,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特别是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三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协同办理申请人同时向多个政府部门提出关联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七、说明、附表、附图
  (一)其它说明。
  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243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基本持平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243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5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62

  受理申请总数

62

  其中:1.当面申请数

6

        2.传真申请数

0

        3.电子邮件申请数

0

        4.网上申请数

37

        5.信函申请数

19

        6.其它形式申请数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62

  其中:1.同意公开数

52

        2.同意部分公开数

0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

0

        4信息不存在

2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

7

        6申请内容不明确

0

        7重复申请

0

        8.不予公开总数

1

        其中(1国家秘密

0

            2商业秘密

0

            3个人隐私

0

            4过程中信息等

1

           5危及安全和稳定

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9.其他

0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1350

  网上咨询数

人次

197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36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3500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630634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0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行政诉讼数

0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申诉举报数

0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0

  其中:1.检索费

0

        2.邮寄费

0

        3.复制费

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10

  其中:1.全职人员数

2

        2.兼职人员数

8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0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0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