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7 16:57:19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自《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本市进一步规范了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范围、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和作业要求、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管理以及清扫保洁服务资金保障等内容,实现了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有标准、道路保洁责任主体有明确、道路保洁服务资金有保障、道路保洁服务质量有评议,确保了上海道路的整洁、有序、美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保洁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道路保洁文明行业创建成果,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质量标准要求

(一)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按照道路、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划分为四个等级,划分标准可按照《道路和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的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确认并由各区在本单位绿化市容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管理的检查监督,“保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应符合《道路和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1、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每年的任务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每三年至少招标一次。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区或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详见附件1)

2、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确定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详见附件2)

(二)街巷里弄内通道、村内通道的清扫保洁

    1、街巷里弄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村内通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参照附件2)

2、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清扫保洁的通道加强监督和指导,适时向社会公布清扫保洁情况。

三、进一步确保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资金保障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所需资金,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每年的任务量按照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由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二)街巷里弄内通道清扫保洁所需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村内通道清扫保洁所需资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一)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清扫保洁服务保障工作。

(二)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详见附件3)

五、组织开展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监测评议活动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组织评议,每年的评议结果应于当年12月份进行公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