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节能减排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9/7/13 9:35: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陈连生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创造了许多世界第一,经济增速第一、外国直接投资引入第一、主要工业品产量第一;同时也创造了建材消费第一、能源消耗第一、空气污染物排放第一、水污染物排放第一。可见,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因此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社会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节能减排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
  我国政府为全面实施节能减排措施,采取了多种手段,提出各种方案,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首先是宏观框架立法。例如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清洁促进法等多项法律。其中制定了特殊行业标准。例如煤炭行业、电力行业、涂料行业、冶金行业、电镀行业等均有细致的行业标准。还有省、市、自治区的环保政策及相关标准,每个省市自治区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发展要求制定了地方性政策法规。其次是引导性立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1.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2.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很低,比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为此国家在税收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3、优惠多多
  为了鼓励节能减排,国家又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方面就有四种优惠政策。一是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在所得税方面,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在绿色税收方面,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三、禁止性立法
  主要体现在对涉及到高耗能项目的审批中。我国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中都有具体规定。当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就具体行业而言,化工产品:本次出口关税调整中涉及资源和能源高消耗的化学品范围较广,出口退税取消的涉及385 个品种,主要包括基础石化产品,基础无机化工原材料,金属和非金属化合物以及染料和染料中间体等;出口退税下调到5%的有239 个品种,主要包括基本有机基础产品、各类助剂、塑料、农药、橡胶和粘胶纤维等。这对于出口比例较高的磷化工公司盈利的负面影响较大,如兴发集团、澄星股份等。 对于钢铁及有色金属行业而言,钢铁和有色金属产品基本上是每次关税调整的主要对象。但就调整商品清单显示,此次调整涉及的钢铁产品主要为钢管、空心异型材制品、钢轨等钢铁制品,调整方案是一般焊管取消现行13%的出口退税,除石油套管之外的不锈钢管、无缝钢管、钢轨等钢铁制品一律将现行13%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鉴于此次调整主要针对钢管相关品种,而钢管在钢材出口总量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因此对钢铁行业影响有限。另外,本次出口退税涉及到有色金属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出口退税全部取消;二是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显然将对从事电解铝生产的上市公司产生不小的压力,如焦作万方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定义当前受到国家政策关注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化工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水泥行业等.
  四、节能减排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是企业与政府、社会的法律关系。节能减排的最大责任在于政府,而实施的主体主要在企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微妙,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能否“对症下药”,能否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促使企业承担起节能减排的责任,使节能减排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直接影响着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节能减排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但与此同时,由于企业有别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的,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有经济收益的节能减排行为自然会得到企业更多的认同,因此,企业更希望看到政府对实施节能减排予以政策上的扶持,希望能够给他们带来实际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节能减排中企业面临的困境。实际上,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的发展存在先天不足的通病。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囿于资金的限制,往往忽视了环保和节能问题,许多企业走的是高耗能、重污染、粗放经营的道路,因此在实施节能减排的过程中,首当其冲受到政策的沉重打击。
  走节能减排之路,对于很多中小企业具有不小的难度和挑战性。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果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却看不到相应的经济效益,对这种规模较小的企业发展来说非常不利。可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资金不足、缺乏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几大硬伤严重制约着其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这其中,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遇到的最大阻力是资金不足。节能减排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对于主要依靠自筹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虽然有些中小企业有意实施降低消耗的技术改造,但自筹资金能力不足,又缺少政府部门在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技术相对落后,管理经验不足,也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因素。节能降耗必然要求企业具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技术设备落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在节能减排这条道路上迈的步伐自然要慢许多,甚至某些企业有被淘汰出局的危险。
  

(作者: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本文配图/郑惠国、赵家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