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论坛:以民生优先理念 建设和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发布时间:2010/4/27 10:29: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周炳涛

  摘要:中共十七大报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重要内容。强化民生优先,推进和谐执法是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关注民生、注重民意,客观上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从改善老百姓生活质量的普遍需求着眼,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完善执法工作机制,转变工作思路和作风。以此,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本文通过民生优先理念在创建和谐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运用,透析原因、阐述对策,以提升和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



  关键词:
民生优先 理念 和谐的城市管理执法 建设
  中共十七大报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我们党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提高到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同一高度。改善民生,成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重要内容。民生,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前者,强调的是生存条件,后者追求的是生活质量。作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主要目标就是要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普遍需求着眼,以民生优先理念提升和谐的城市管理的内涵,建设和谐城市。


  一、民生优先理念在创建和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运用
  强化民生优先理念在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中如何运用?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突出亲民理念,注重有情拆违。?拆除违法搭建是对广大市民的负责,符合并代表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一项构建和谐城市管理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亲民工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会同规划局和房地局等部门,对区域的违法搭建实施拆除。由于考虑到违法搭建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在拆除过程中,要以民生优先理念与推进社会和谐,促进和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结合起来,实行疏堵结合,区别对待,理性处理,科学实施,有情操作。比如,对困难户实行“缓拆”,对特困户“优先帮助解决廉租房”,用种种举措和方法实行多元的执法管理,切实关爱弱势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上,彰显“防违治违”的价值理念。
  2.关注民生民意,解决热点问题。亲近民生,关注民生,其用意不仅仅在于“听政于民、问计于民”,更是希望借此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市民共商、共议、共建的政社互动新机制。一方面为保护群众利益提供机制性保障,另一方面成功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的服务市民,转变作风。这是寻求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提高城市管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这中间,可以运用“建立与各街道镇的信访双向告知制度”、“开辟‘城管热线’及时解决居民急难愁”,“制定保证书制度,化解矛盾的焦点”等好的做法。
  3.共建联建机制,服务市场、工地。重大工程、旧城改造都是惠民、利民的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本着服务“城市发展”的理念,采取提前介入,配合重大工程项目的按时完成。同时,通过共建联建形式,加强沟通,全力配合和协助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并建立与建设单位联系渠道,并将源头控制与执法管理结合起来,形成共管合力,同时通过前移执法关口,搞好事前监督教育,有意识地组织力量,深入施工现场,主动上门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搞好现场管理。
  4.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是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水平的重要一环。各项已有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值勤值班补贴、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岗前列队制度”、“规范着装、规范执法用语、规范执法程序”承诺制度以及“提升案件卷宗质量、加大大要案的查处量、把握处罚程序的裁量、提高监察手段科技含量和发挥综合执法的能量”等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5.建立社会服务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社会化。服务人民群众,亲民、爱民、为民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维护社会形象的根本宗旨。要通过与社区的挂钩互动机制,重点解决好影响群众生活环境的利益问题。通过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城市管理执法志愿者活动,让城市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健全和完善小区联络员制度,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及时解决居民的急难愁。要公开社会监督电话、建立为民服务平台和城市管理执法投诉这三个渠道的受理工作,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担任监督员,定期开展民意调查。这种群众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及时回告制度,是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服务 “社会化”的基本内涵。

  二、民生优先理念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习惯性思维的碰撞
  民生,是人权、需求、责任的有机统一。民生优先理念的提出,总是在于旧习惯思维定势相碰撞中发展的。如何把“民生优先”理念融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我们首先要找到一个引起碰撞的原因,并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发展。
  1.综合执法的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清、职责交叉在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前提下,就可能产生不作为或越位执法的现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至今,《城市管理法》或类似的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出台。这就意味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存在的“抗拒执法”、“队员在执法中遭到殴打”等事件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属委托执法,受各种因素影响,实际存在的责任不清、职责交叉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此带来和可能产生的不作为或越位执法就会引发社会矛盾。
  2.对民生优先理念的深刻内涵了解不够,理解不深,认识不足,就会造成主观上的消极行为。将城市管理执法与“民生为本”对立起来的倾向仍有存在。比如,认为“民生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事”,“执法部门主要职能就是执法”等。由此产生了受理群众来访敷衍了事;对群众投诉不闻不问,特别是一些职责模糊,涉及综合性的投诉互相推诿;甚至对身边发生的事麻木不仁、态度冷漠、消极处置。这些理念上的认识不足,很难将保障民生与保持社会稳定大局联系起来。
  3.对城市管理执法面临的复杂形势研究不够,对城市化进程趋势认识欠缺,人本意识缺乏宏观思考。由于城市化进程中城乡差距的扩大,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城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和外来人员没有固定工作等多种因素,造成城市交通堵塞,市容环境难以维持,给城市管理执法增加了难度。面对复杂形势,有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此缺乏宏观的、理性的思考,对新形势、新发展估计不足、研究不够,因而不能对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好合情、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墨守成规,习惯于“运动战”、“大兵压境”等方式或过度硬性的手段,从而引发或激化了矛盾。
  4.宣传只注重做表面文章,作风不深入,观念跟不上,不能被群众认同和接受。社会宣传,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意识形态。法制社会的前提,是有效地实施法律;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加强法制文明、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城市管理意识。目前,有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应的宣传只注重面上的宣传,做表面文章,作风不深入,主动性不强,形式单调无吸引力,满足于“道边彩旗飘飘,桌后正襟危坐”、“发发传单,贴贴宣传画”。宣传不能切到点子,目的不明确。某些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也有失偏颇,产生负面新闻的社会效应。这些都应从宣传的观念上合理念上找原因,都应放在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高度来反思和研究。
  5.法律责任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造成城市管理执法与客观现状存在差距。在少数执法人员中存在着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滥用强制措施或者越权办案等现象,都是法律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的综合表现,是执法部门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不高造成的。由此而引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文明执法现象。原因,首先在于城市管理执法者直接面对的是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的执法对象。其次是少数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违反了办案程序,这就造成执法管理与客观现状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还有对人性化执法的内涵与意义了解不够的原因。

 
  三、以民生优先理念,提升和谐城市管理执法的对策
  关注民生民意,在于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理念,不断丰富和谐城市管理执法的内涵。要在“亲情化管理、人性化执法”,推进向先进文化、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提升和谐城市管理执法的对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思考。
  1.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以改变城市管理执法被动的局面。实践告诉我们:没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是难以适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因此,国家出台一部全面的规范的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已迫在眉睫。在这部法律中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范围、运行机制作出法律规定。即使全国的条件尚不成熟,也应明确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消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在法理论上的困惑。只有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不越权,不违法。另外,“服务”与“柔性执法”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根本,因此,亲民执法在法律条款中也应有明确的规定,以体现人性关怀,为大力推进文明执法奠定法律基础。
  2.完善法定的监督机制,使社会公众参与具有法律地位,确保执法公平透明。在用法律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法定下来的同时,必须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有监督的权利,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相对人产生眼见为实的信任感,另一方面使相对人了解整个执法的运作过程,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投诉机制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行为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并实施责任追究是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所必需的。首先要规范执法人员的思想意识。其次要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再是要规范执法程序。这些规范性的条款,一旦设定并法律化以后,就是城市管理执法必须遵循程序的法规,一旦有违者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作为被执法对象也可以确定其合法性,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4.注重宣传教育的长期性,防止宣传与教育的缺失或偏颇倾向。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说过:“若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十分必要。宣传教育要有前瞻性,注意预防问题的发生,并制订总体性的长期宣传教育计划,坚持开展深入、持久、有效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防止在宣传与教育中的缺失或偏颇倾向。要注重学校、社区、单位的“多互动、交互式”的宣传,设立方便快捷的咨询建议通道,要通过媒体、网站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阵地向全社会进行广泛的城市管理执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要通过组织城市管理执法志愿者、监督员,吸纳广大市民的参与。要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者同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组织的自觉守法。
  5.要延伸城市管理执法,把服务社会,亲民爱民为民作为一项良好形象的工程。城市管理执法终极目标,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推动城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把服务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对社会,对弱势群体,对执法对象,对企事业单位,对社会帮扶等各项社会建设,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把爱心援助、奉献社会、服务社会变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自觉行动,温暖千万群众的心,架起一座连心桥、爱心桥、舒心桥。在倡导民生优先的今天,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继续深化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把民生优先理念融入到城市管理执法之中,推进和谐城市建设,推进和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

(作者: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党委副书记、副大队长)
(配图/潘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