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联合执法与长效管理
发布时间:2010/9/6 13:19: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李 健
 巡防员与城管、协管员交通

  联合执法,在以往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均有采用,但是无论从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深度或是执法效果来讲,都没有在这次“迎世博600天行动”中所采用的“联执办”、“联执队”的效果明显。这就引起我们对后世博的执法管理的一些思考。

  一、联合执法所带来的效果
  所谓联合执法,就是将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地整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积极履行执法主体所应该承担的职责,从而解决了在以往城市管理工作中各自为战、独立操做的工作模式。联合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体现在确保城管执法的顺利进行上,而是体现在借助一个平台形成一个执法联合体,共同履行城市管理。
  1. 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和制约城管执法的问题
  执法力度与暴力抗法、执法主体与法律资源、执法权与强制权等问题,一直困扰和制约了城管执法。具体体现在操作难、执行难、落实难等方面。由于城管执法所用的法律条款大部分都是相关执法部门转移出来的,导致执法触及不到根本,使得执法的严肃性、强制性均打了折扣。而联合执法的工作模式就基本解决了小超市、小建材店、小装潢店、小食品店、小杂货店、小家具店、小餐饮店、小车行店、小通讯店、小服装店和摊亭棚的无照经营和跨门营业问题。
  2. 有助于常态长效管理理念的落实
  常态长效管理,就是在正常的条件下采用平常的管理手段达到长期满意的管理效果。这里所指的平常管理手段是指从实际出发、不断演变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管理手段。从浅层意思上理解,就是维持现有的市容市貌的管理效果;从深层意思上理解,就是创造和保持城市综合管理的新局面。
常态长效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它不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一支执法队伍就能单独承担起来的,它需要各行政管理机构、各执法队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充分发挥联防、联动的整合优势,共同主动地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联合执法模式,采用的基本上就是这个管理理念。

  二、联合执法的发展方向
  从联合执法模式运转实践的情况看,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地方。
  1、从执法协作上来看,执法主观能动性有待提高。目前,联合执法的主角基本上是以城管为主,联合执法的内容也基本上以城管的执法内容为主。城管执法的内容涵盖很广,但是很多都不是执法主体,这就涉及到联合执法的力度与深度的问题,加之有些部门的执法主观能动性不高,导致产生“配合执法”、“配合工作”的倾向。事实上,联合执法中的各执法主体是不得缺位的。联合执法是集中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的合力。在城市管理中,应该树立“大市容”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效果。通过与物业、学校、医院、商业集团等大单位履行责任、义务与职责,将他们引入到城市管理中去。联合执法是由以往的主要针对个人(个体)的执法转向主要对单位的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效果。因此在联合执法中,应该根据各种执法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执法主体和主要承担者。
  2、从联合执法来看,城管执法必须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必须重调查、重分析、重实际,要实事求是、尊重现实。城管在执法中要合理划定严禁区、严控区和控制区。充分考虑到居民素质、市政设施、商业规模、交通状况、历史原因以及区域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同时要重科学、保重点。做到照顾周边、因地制宜、划分等级、多岗互动、有机组合、灵活调整、随机应变。总之,在执法中让有限的执法力量成为城管勤务的基本原则。
  3. 从执法深度来看,联合执法应该创新管理理念
  积极有效的城市管理,应该是全方位、全覆盖、全天候的管理。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城市管理手段将呈现由联合执法向共同管理的发展,最终达到常态长效管理的目标。一是借助法律法规不断创新城市管理执法的新手段,整合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和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在管理理念上跨前一步、在执法力度上加深一步。二是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将成果转化为利用,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入到城市常态长效的管理之中。
  “联合执法”是在城市管理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下新的工作模式,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使“联合执法”在“常态长效”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之中更加符合城市发展。

(作者: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四分队副分队长)
(本文摄影/刘维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