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公共道德与街道城管执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8/9 10:05: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 王永国 严华 九银父

 
  上海,正在开展“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把社会主义公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纪建设相结合。同时强调:要“发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力度”。这对街道工作是一项新的课题,本文对此作一些思考。
  
        一、践行公共道德需要法制建设
        “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是树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的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我们知道,荣辱观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环节与法律、心理等因素的作用才能变为现实。因此,进行社会主义荣辱教育,仅靠说服教育不行,还必须与法纪相结合,以法纪作保证,通过对道德规范的直接吸纳与移入,使之转化、升格为法律规范,由软规则转化为硬或半硬的规则。通过一系列法规、法纪、条例,给所有社会成员以规范化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道德评价和道德约束。这样做就能使之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产生必要的威慑力量,成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强力手段。
        不言而喻,外部强制的法制建设不能代替人们发自内心的道德建设,但遵纪守法作为道德与法相结合的具体“抓手”,对道德建设来说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尽管法纪不能取代道德,但法纪秩序的确可以为道德秩序提供坚强的后盾。法纪对社会公德的规范,还强烈地表现为对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惩罚上。由于社会公德部分内容的法纪化,取得法律效力,因而这部分的违背公德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就可对其采取强制的手段,从而从法律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推行。法国一位思想家说得好:“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犯”。以社会公德的法纪化与树立、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既强化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又促进社会公德的普遍加以遵循,进而强化着人们的公共意识。
  任何法律都以道德为基础,都与道德规范相一致。我国古代思想家左丘明说:“德,国家之基也。”道德,由于它的调节的范围宽广,既包括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和一般社会行为准则,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生活要求,因此势必成为国家立法、执法与守法的基础和灵魂。当前,我们要做好两件事,第一件对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整理,汇编成册,便于一线执法人员的操作;第二件是根据教育实践活动和执法实践活动的真实反映,参照“非典”时期的做法,进行必要的法律修正工作,以适应城管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践行公共道德需要法治和谐
        “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宗旨,是要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要素”都和法治有着密切相连的必然关系。和谐社会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柱,是判断社会是否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标志。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法治公正价值的顺利实现,又必须通过法治的有序价值来支撑。
  应该强调的是,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只有法制本身和谐了,才能以和谐的法治价值与功能去促进社会的和谐。践行公共道德更需要法治和谐,在一定层面上(尤其是老百姓的直观感受上)是体现在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上。因此,“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就要求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力度,如果不强调法治和谐和执法公正、公平,到头来,只能挫伤践行公共道德的市民的积极性。这就是对城市管理和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三、践行公共道德需要执法力度
        力度,词义解释是音乐术语:(1)指音乐表演时音量的强弱程度;(2)指音乐进行时各音响成分相互关系中所呈现的紧张度。力度,字义解释为:力,物理学名词,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凡能改变物体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使物体发生形变的作用都称为力。力具有大小、方向和作用点三个要素;度,按一定计量标准划分的单位。由此可见,执法力度包涵着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依法行政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处罚的轻重程度;第二,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查处的频率程度;第三,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执行的履行程度。
        “践行公共道德”是全社会的大事,由此引发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行为将空前骤增,一方面是由于陋习所带来的众多事件,原本习以为常,如随地吐痰、乱抛杂物等,现在要执法了;另一方面,市民通过“践行公共道德”的教育实践活动,环境意识提高了,主动反映和举报的案子也会上升。因此,我们要认真地高度地重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作用。
  作为街道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学习,尤其要加深对“八荣八耻”荣辱观的认识,积极开展“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只有自身投入这一活动,才能亲身体会到社会主义公德建设的伟大意义。其次要加强社会调查,了解和研究在践行这一实践活动中如何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指导一线的执法工作;再其次,要有持之以恒的决心和行动。可以肯定,城管执法在践行中是会碰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阻力的,一阵风、一阵雨的行政执法环境是不利于公共道德教育的,所以要有持续的、渐进的践行实践。再有,要改善城市某些不合理的硬件设施和设置。比如,倡导市民不要随地吐痰,但在人们尚未养成自备纸、自备袋的习惯时,街头没有痰盂也是不行的。因此努力解决好硬件设施和认真整改需要的完善的项目及地段的公共环境设施,也是一个亟待做好的工作。

        四、践行公共道德要与城管执法互动实践
  法律规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行动规则。从哲学角度分析看: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协调的约束,就此而言法律首先是游戏规则。但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考虑,法律要符合正义原则。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法律又要符合效率原则。而且,同样是遵守法律规则,可以是因为尊重法律本身而遵守法律,也可以是因为害怕受惩罚而遵守法律,只有前者才是一种道德行动而不是一种功利行动。
  由此可见,哲学分析认定的法律规则,是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分类的混合。违反技术规则,行动者会遭到惩罚,这种惩罚一般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 因为技术规则的基础是客观规律。违反游戏规则, 行动者也会遭到惩罚, 但这种惩罚并不是由违反规则的行动引起的,而是作为一个客观事件引起的另一个客观事件。正因为如此,违反游戏规则者的隐瞒经常是能成功的。同样,即使违反规则的行动被发现之后,违规者还是有可能要求参加游戏活动的同伴和游戏组织者加以原谅和赦免。违反道德规则的情况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违反了道德规则,虽然通常并不导致一个原则上必然随这种违规行动而来的不合目的的客观的因果事件,但也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隐瞒和他人的宽恕而避免惩罚的。
  行动者一旦确立道德义务感,违反道德规则虽然通常不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客观事件,也不一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人为事件,但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内心事件,那就是行动者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而感到的内疚和羞耻。对于真正有道德的人来说,这种内疚和羞耻是比任何外在的客观惩罚和人为惩罚更持久更严厉的惩罚。因此,“践行公共道德”与城管执法是互动、互进,共同进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只有通过实践的互动,才能达到理想的彼岸。


(作者:王永国,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严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市政科科长;九银父,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