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析:循环经济立法与城市废弃物管理(上)
发布时间:2008/7/10 8:55: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作者:任丽琼 林逢春

  摘要: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循环经济的思想应运而生。概述了国内外对于循环经济定义的不同理解和循环经济的5r原则。分析了日本、德国、美国三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特点,介绍了我国未来循环经济立法的进展和主要内容。将循环经济立法与废弃物管理制度革新相结合的综述评析,可以认为未来我国废弃物管理模式应具有如下特点: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清晰明确的部门职责、积极可行的经济激励机制和广泛关注的监督系统。
  关键词:循环经济 废弃物管理 政府 立法   

  近年来上海经济呈现持续高速增长,gdp从1992年至今始终保持两位数增长,2006年外贸进出口商品总额更是达到2274.89亿美元[1],已逼近同期世界最发达城市水平。可喜成就的背后,依旧留有隐患,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第三产业并无明显增长优势,工业的发展依旧存在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如何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建设生态型城市,如何应用循环经济思想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上海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始终都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宇宙飞船经济观》一文中将污染视为未得到合理利用的“资源剩余”,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没有绝对的垃圾,并提出了以“循环式经济”取代“单程式经济”来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问题[2]。随着资源消耗逐渐增多,21世纪中后期可能主要依靠再生资源,谋求发展。引入国外成功经验,提高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率对于上海市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循环经济理念概述   
  循环经济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在90年代以后,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世界潮流,人们陆续提出了一系列诸如“零排放工厂”、“产品生命周期”、“为环境而设计”等体现其思想的理念。针对单独企业、工业园区和国民社会层次的经济发展模式随之改变,循环经济在理论与实践方面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一)国外循环经济定义的研究  
  国外循环经济翻译为“recycli-ng economy”,主要应用于废弃物再利用领域,类似于“垃圾经济”。yasuo kondo,stuart koss,john e.tilton,sujit das,s.spatari,hirohiso kishino分别对电冰箱、塑料的包装材料、金属、美国的汽车、欧洲的金属铜、日本的纸张这些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策略进行了研究,策略的共同点都包含价格手段、命令控制手段和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等循环经济实现手段[3]。 
  (二)国内循环经济定义的研究  
  国内学者自1998年“循环经济”理念宣传以后发表了大量相关文章,出版了各类著作,基于中国国情,对经济发展理论和发展模式进行革新。不同学科研究背景,不同认识角度引出了各不相同的循环经济定义,如下表所示。


   (三) 循环经济的五项原则  
  循环经济要求以“减量、再用、循环”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准则,保证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续的利用,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低的程度,真正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自然资本在经济系统中的利用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输入阶段、过程阶段和输出阶段。输入阶段对于资源和能源的管理目标是使投入最小化,降低生态系统负担的风险;自然资源和能源在过程阶段应得到高效率利用,最大化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的可能性;当资源和能源以废物形式排出经济系统时,排放量尽可能降低,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针对这一思路,臧漫丹、高显义提出了5r原则,即输入阶段的减量化(reduce),过程阶段的再使用(reuse)、再制造(remanufacture)、资源化(recylce)和输出阶段的减量化(reduce)[5]。对3r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强调,努力实现全过程控制,扭转过往只重视末端治理的局面。  
  吴季松以3r为基础提出了另外一套5r原则,于2005年在世界“思想者论坛”上首次全面提出,随即得到与会学者一致认同。5r原则即再思考(rethink)、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和再修复(repair)[6]。再思考原则要求改变旧经济理论,再修复原则要求不断地修复被人类活动破坏的生态系统。  
  除此之外,部分学者针对企业环境管理以及绿色产品生产,提出将研究(research)融入循环经济原则,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到日常决策中。
  二、循环经济立法   
  法律是各种约束中最有强效性的制度,在以传统的、不可持续生产方式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可作为评价标准和行为准则对循环经济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研究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从中提取成功经验,有助于制定较为完善的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一)金字塔型立法模式  即由一部基本法、几部综合性法律以及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条款共同组成,类似于金字塔的构造,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  
  1.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尽快在废墟中重建家园,重新赶上和超过当时欧美发达国家,日本全力发展经济,国民经济多年持续、高速增长,导致了环境恶化和资源紧张。1953年的水■事件、1970年的四日事件都是由于环境污染所致,为了避免环境恶化引发更严峻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日本政府决意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以抑制废物产生、促进废物再利用为目的,形成废物处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构筑抑制自然资源浪费和减轻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7]。  
  2000年颁布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具有宪法的作用,指明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明确提出“循环型社会”和“可循环资源”的基本概念,希望通过建立循环型社会,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下设的两部综合法为《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限利用促进法》,几乎包含了日本近一半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对于各类废物的再生利用和最终处置做了统一的规定[8]。《建筑材料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等则是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限制,是综合性法律的专项化。 

 
  2.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走在最前列的国家,早在 1972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的再次修改,末端治理转型为源头治理,但该法还只是循环经济立法的雏形。1991年制定的《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设定了包装物循环利用目标,世界上第一次将循环经济概念引入国家法律。而1996年提出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则是目前德国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在基本法的指导下,德国又根据各个行业不同情况陆续制定了促进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如《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旧电池处理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等[9]。德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对世界各国产生巨大影响。  
  (二)网络型立法模式  
  美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不同于日本、德国模式,没有指导性的基本法,没有从上而下的逐级论证,而是相互联系的如蜘蛛网型的法律体系。
  美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除了现有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以及《污染防治法》,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加州于1989年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在2000年以前,50%的废弃物必须通过源消减和再循环方式进行处理,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将被处以每天1万美元的行政性处罚。佛罗里达州向本地市场出售的所有饮料容器征收5美分的预付处理税,所得钱款直接划入该州循环发展基金,以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研究[10]。美国循环经济立法主要理念是进行源头控制,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利用效率。  
  目前,北美、欧盟各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均属于网络型立法模式,但金字塔型立法模式更深入、全面。结合中国特有国情,日本、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先在各个不同领域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统一循环经济基本法以统领各单行法。(待续)

参考文献
[1] 上海统计网,http://www.stats-sh.gov.cn/2005shtj/ index.asp
[2] 陈祖海:“循环经济:理论与决策的选择”[j],《科技管理研究》 2005(7):6~9;
[3] 吕颖:“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d],西北大学,2007;
[4] 武春友:《资源效率与生态规划管理》[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
[5] 臧漫丹、高显义:“循环经济及政策体系研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2): 112~118;
[6] 吴季松:“循环经济理念的最新规范”[j], 《环境经济》 2005,(8):1~2;
[7] 邱晨、陈利根:“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资源与产业》 2006,8(3):94~98;
[8] 崔善敬、 董燕、谢贤林:“ 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研究“[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6(1):95~97;
[9] 高音:“循环经济立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7(4):33~35;
[10] 崔磊:“国际循环经济立法比较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7(2):103~107。 

 (作者:任丽琼,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系硕士研究生;林逢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系副教授)
(本文照片/徐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