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与探索:反腐倡廉永恒的主题是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08/7/10 8:55: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作者:葛高德


  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制度建设更加具有根本性。几年来,通过制度建设年、推进年、提高年等一系列活动,建立健全了一大批反腐倡廉制度,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制度建设不应是阶段性任务,更不能有一劳永逸的想法,对于反腐倡廉来说,制度建设是永恒的主题。

  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是对每个公民、组织的基本要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不例外,一种腐败现象还没有被彻底消灭,新的腐败现象就已产生,所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并且具有前瞻性。  
  一要与时俱进。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及时地进行修订,否则制度不但起不到应有作用,甚至还会阻碍事业的发展进步。但是现实中,我们发现有些制度已经制定几十年了仍在使用,这点必须引起高度的关注。对于那些已经过时的制度,能修订完善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不能修订完善的要尽快将其废除,使制度建设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良好状态。  
  二要具有前瞻性。反腐倡廉制度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因为腐败作为一种社会毒瘤,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一种腐败行为在苗头时期不去打击,等到形成一种现象,造成一定危害,甚至等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时再制定制度加以制止,即便这样的制度切实有效,而且这种现象被立即消灭了,但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是巨大的,特别是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算和挽回的。所以反腐倡廉制度一定要具有前瞻性,要能有效防止各种腐败的发生,至少要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否则,如果制度建设始终滞后于腐败现象,如果始终进行循环往复的亡羊补牢,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将失去信心,甚至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三要加强制度研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使制度更加具有前瞻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制度研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研究,从国家层面要组建专业高校,有关高校也要设置相关专业,为反腐倡廉事业培养人才,提供智力保证。从地方和基层讲,要提升各级研究机构特别是纪委研究室的研究能力和水平,不但要帮助其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而且要为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研究提供人财物保证。同时要扩大研究的空间和领域,拓宽研究思路,要注重吸纳经济业务骨干参与,使反腐倡廉制度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有效性。这样,制度建设也才能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制度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导向性   
  制度建设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实现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制定任何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前提。  
  第一,要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任何制度都不能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则必须废除。所以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深刻内涵,要将制度作为载体,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之中,要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要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度建设要坚决克服地方主义、本位主义、部门利益主义等倾向。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否则,必将是恶的制度。如果一个恶的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带来的恶果将是极其严重的。当前一些行业、一些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其居于垄断地位,擅自出台霸王条款、霸王合同等等,不但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第三,要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制度要有针对性,要和地方、部门、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一个不符合实际的制度,不管其完整性、逻辑性多强,都是无法发挥固有作用的。反腐倡廉制度如果不能和实际相结合,不但发挥不了防止腐败的作用,相反还会挫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甚至会使坏人更易干坏事,好人更难干好事。所以,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使反腐倡廉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制度建设要落实责任,体现严肃性   
  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制度的制定、宣传、贯彻执行等诸多方面,必须落实好每个环节的具体责任,充分彰显制度的严肃性。  
  首先,要落实制定制度的责任主体。就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来说,要克服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片面认识,事实上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因为纪检监察机关不熟悉经济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而诸多的腐败不廉洁行为,大多是在经济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有相当一部分和经济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所以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必须落实经济业务部门的责任,特别要落实好业务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因为只有他们最清楚哪些地方属于关键部位,哪些过程是容易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事实上哪个地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那里就容易产生腐败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要落实执行制度的责任主体。制定再好的制度,如果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得不到有效执行,其效果仍然是零,甚至是负数,必将产生负面影响。一定要落实执行制度的责任主体。当前普遍认为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执行,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就单位讲,执行制度的主体应是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发挥检查、监督的职能。要落实业务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实行块块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管理的范围制度执行不力,发生腐败不廉洁案件,要切实追究直接领导、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最后,要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的牵头协调部门,在制度建设中也要发挥好自己的职能,落实自己的责任。做到既不能大包大揽,造成职责不清,也不能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一要发挥检查监督职能。要对制度制定情况实施监督,督促单位、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二要加大制度宣传的力度。制定反腐倡廉制度目的是为了规范行为、让人们少犯错误,绝不是为了处理人而定框框。所以一定要加大制度宣传力度,使人们都能了解制度,从而自觉地执行制度,实现制度固有的功能。三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制度的腐败不廉洁行为,一定要按照制度的要求,严格处罚到位。实施处罚,虽然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工作,但对巩固治本成果至关重要。所以一定要对腐败行为实施严厉惩处,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如果对违反制度行为不实施严厉的惩处,还不如不要制度。四要保护调动好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反腐倡廉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效实用,有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群众看得最清楚,心理最明白。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保护调动好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制度才能发挥固有的作用,制度建设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作者: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淮安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