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专题:加强执法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发布时间:2014/5/16 13:59: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马波


对查获鸟类进行种类鉴定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是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整个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得到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专项执法管理工作成果显著

  1. 联合整治蛇蛙市场,持续遏制乱捕滥食行为

  近3年,夏季非法经营蛇蛙类专项整治行动战果显著,本市野保部门在积极做好科普宣传的同时,对乱捕滥食行为予以持续的制止和惩处。各区县野保部门联合工商、城管一起,排查各类农贸市场、水产市场、大卖场、饭店和相关场所,全市《夏季蛇蛙类整治周报》汇总数据显示,共检查6045次、宣传2298次、执法244次,3年共罚没青蛙、蟾蜍等蛙类5571.4斤,蛇531斤。目前,市场上售卖蛇蛙行为明显减少,但要彻底根除,还要加强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据统计,蛙和蛇的罚没数量2012年分别是2011年的16%和25%,2013年是2011年的66%和53%,较之2012年又有所反弹。所以,要转变人们的饮食观念,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知识,普及“野味”不一定更有营养、食用存在感染寄生虫可能的常识;同时要加强与邻近省份的沟通、促进源头治理,因为上海的蛇蛙类动物多从邻近省份运来,切断本市经销货源可能是标本兼治的更有效手段。

  2. 打击非法猎捕,重点保护迁徙期候鸟

  世界三大候鸟迁徙路线上,上海位于亚洲迁徙路线的东部,是每年成百万只候鸟的必经之地,迁徙候鸟保护工作是上海的责任,也一直是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工作重点,为此,上海连续多年开展代号为“季风行动”的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捕猎行为。  2011年,全市检查行动1091次,拆除林地绿地捕鸟网具2548张,查处沿海滩涂乱捕乱猎案件9起,查获鸟类98只,大多收容救护后放归大自然;2012年,全市检查行动864次,拆除网具1611张,查处刑事案件4起,救护鸟类504只,向林地、花鸟市场、饭店、农贸市场发放宣传材料2462份;2013年,检查各类市场、餐厅饭店、滩涂、果园、大型林地林带、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6397次,拆除网具(窝棚)5364张(只),收缴放生违法猎捕和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709只(件)。

  近年来,本市对打击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由市人大法工委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解释,“将‘网具’作为禁止使用工具”,这意味着多数非法捕猎行为可以被刑事立案,打击非法捕猎行为有了强有力措施;本市许多志愿者自发加入到郊区巡林拆网的护鸟工作中,人大和政协一些代表还提议“将上海全市列入禁猎区范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对野生鸟类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3. 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打击象牙制品非法贸易

  打击象牙制品非法贸易一直是国际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国际舆论的关注焦点。上海作为国内相关贸易物种的重要集散地,近年来查办的象牙刑事案件呈逐年增加趋势。基于上海不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管理现状,经多方努力,本市林业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以2012年为例,在当年10月为期25天的“秋隼行动”中,野保和公安部门共出动人员636人次,整治市场95个,清理违法网站论坛4个,清除网上违法信息12条,查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案件5起,其中涉及象牙制品4起,收缴活体野生动物14只(头)、野生动物制品4件,收缴象牙制品22件,总重量5.053千克;同时对市场商户开展集中宣传教育18次,组织媒体报道8次。林业与公安部门行之有效的合作,集中办理了一批象牙制品非法贸易刑事案件,收到了震慑明显的效果,使市场上的非法贸易数量有所减少,NGO组织的调查结果也很好地验证了打击非法象牙制品贸易的成果。


查获非法运输的蛇类


  二、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工作有序开展

  收容动物一方面来源于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占到44%,另一方面由市民购买送与收容救护单位。

  1. 收容救护动物种类丰富,数量呈增加趋势(见右下页图表)

  2006~2012年,上海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华夏公园等野生动物定点收容救护单位,共收容野生动物166种、1518只(不包括市场常见蛙类和蛇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8种51只,公约附录I物种5种2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3种295只,公约附录II物种36种278只;非重点保护动物74种868只,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拟鳄龟287只和巴西龟74只。

  这些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种类逐年上升,物种名录也逐年扩增。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公约附录I动物收容数量较少,呈现一定的波动性,主要是作为宠物驯养的保护动物,也有部分用于经营利用的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公约附录II动物收容数量则呈逐年上升趋势。



  2. 罚没活体野生动物及制品数量激增

  随着野保部门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深入合作,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力度加大,活体野生动物以及制品的罚没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

2006~2012年,全市野保部门查获常见蛇类(王锦蛇、赤练蛇等)5287条,活体蛙类8726.5公斤,蟾蜍和“熏拉丝”制品18551.5公斤;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和上海动物园共接受象牙、犀牛角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尸体27批1690件。2009~2010年,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维护上海城市形象,野保部门罚没力度位列历年前两位,查获常见蛇类、活体蛙类、蟾蜍和“熏拉丝”制品数量分别是7年总数的88.2%、56.1%和64.3%。

  随着罚没动物及其制品数量的激增,后续管理工作成为难题。这些活体动物和制品的养殖和保存需要一定经费支持,相关档案和库存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出台一套标准的管理办法成为当前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


动物园工作人员收容查获的球蟒


 三、积极完善制度,细化规范管理办法

  目前,上海市正在抓紧研究相关制度,形成了《上海市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办法(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办法(意见稿)》细化规范有关监督管理事宜,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 明确所有权归属和各部门职责

  《办法(意见稿)》明确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处理。《办法(意见稿)》将以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为主体构建相应管理体系,同时对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细化,例如:“各级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收容救护单位对所接收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要建立档案管理、实物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对移交的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设立专项账册登记和指定专人管理,记载清楚来源、状况和处理去向等,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2. 各项流程均制定工作规范和单据管理

  《办法(意见稿)》对非正常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各个流程明确了工作规范并编制了规范表格。要求移交执法所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留存处罚文书或物种鉴定报告复印件及其他执法单位的证明材料,并填写《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移交明细表》归档;接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如实出具《上海市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单据》,该单据由市级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统一印发;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符合放生条件的,按动物的保护级别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手续,选择适宜地点放生,无放生条件的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其产品,及时安排收容救护或妥善保存,处理亦需要按动物的保护级别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手续,并填写《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理单》。


公安部门移交破案中查获的象牙制品


  3. 严格管理经费和人员,严防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办法(意见稿)》提出,市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单位的收容救护经费由市级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每年设置专项基金进行补贴;区县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单位或其指定的暂养单位所需经费,由区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每年提供补助,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可设立专项经费或指定专用车辆,保障收容救护工作;对适宜拍卖处理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经批准后可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活动,必须有两名以上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对执行过程要拍照或录像存档;属于暂扣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需要返还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返还;其他执法部门、单位和个人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其产品,应当接收,不得推脱;野保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必须设立值班制度,出现重大案件、媒体关注的紧急事件时,值班人员需及时与单位主管领导联系,并妥善处理;收缴、罚没、扣留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移交而不移交或者擅自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妥善管理好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做好野生动物执法工作,是一个国际化大都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形象的基础性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要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制定并执行科学的管理办法,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成为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为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神圣使命,任重道远。

  (作者: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执法科副主任科员)


(本文供图/黄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