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摘登:用法治思维解决建筑垃圾管理难题
发布时间:2015/9/21 16:06: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濮加友


  1.实行建筑垃圾管理源头化,提高事前防范水平

  一是严格审批。首先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全面把握行政许可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手续不全的,坚决不予许可。其次,要细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条件,方便操作。第三,审批时不仅要看材料,更要实地勘验,检查许可条件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二是提前介入。就是建筑垃圾管理人员主动进工地,宣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

  三是全程跟踪。通过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努力做到时间上无“盲点”,空间上无“盲区”。

  2.实行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化,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建筑垃圾市场比较混乱,表现为从业主体复杂,运输车辆零散,每个土方贩子一两部或者两三部运输车,上规模的运输车专业公司极少。土方贩子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既不符合建设部规章等法律规定,也大大增加了管理难度。且由于土方贩子个人素质较差、技术条件有限、资金实力较弱,导致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超高超载、抛洒滴漏、乱倒建筑垃圾等现象经常发生。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化运作,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的必然选择,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建筑垃圾处置市场恶性竞争、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状况,保证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规范有序。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准入制度,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法人,满足经营场所、注册资金、车辆拥有量以及车辆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等条件,方可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对原有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筛选,从事的个人或者自然淘汰,或者加入某个公司。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户籍化管理,每个公司、每部车、每个驾驶员建立车辆运行诚信档案台账。加入到公司的个人运输车辆,必须是实质性加入,而不能是名义上挂靠,要把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接受公司的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年审制度,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年审不合格的,退出市场,严禁个人和没有资质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作业。

  3.实行建筑垃圾执法案件化,铁腕整治违法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各种建筑垃圾方面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罚则,为执法人员管理建筑垃圾方面的各种乱象提供了法律“利器”。依法查处、严管重罚是治理建筑垃圾方面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久之计。

  查处建筑垃圾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办案人员提出处罚建议—法制机构审核—领导审定或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执行”这样的程序办理案件。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通过办理建筑垃圾执法案件,加大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