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执法就要服务的理念
发布时间:2005/9/19 11:12: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已有提出。应该说,这一理念是执法工作与生俱来的、客观存在的属性。因为,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是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制定的,违法违章行为是在损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就是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在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
但是,本文说的是:“执法就要服务”的新理念,这与“执法就是服务”,只是一字之差。虽然两种提法,但意义却大不相同。
提“执法就是服务”不错。可是却容易在执法人员中产生某种偏差:认为只因为执法本身就是服务,所以我们执法就是在做服务工作。无论是管你罚你,还是说你,都是在服务。由此而导致一些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工作没有做好,工作质量不高,总是陷于被动,群众也总是不大满意。因此,笔者认为要树立“执法就要服务”的新理念,不断地改善我们的执法工作。思考和理由如下:
    首先,新理念的“服务”强调的是执法工作中“后天”的举措,而非“先天”的属性。其次,新理念中的“服务”指的是人民群众切身所能感受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而非潜在的、无形的意识。第三,新理念中的“服务”更是“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和执法的具体实践,而非一句空话。由于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工作自身所固有的复杂性,在日常工作中极易引起被管理者和被执法者的误解,更需要在工作中贯彻这一新理念。那么,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去体现“执法就要服务”的理念呢?
    一是要成为“宣传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很多,普通群众不可能都了解。但因为生活在社会的层面不一样,总有一些法律法规是与他们息息相关的。作为执法者,就有义务主动地将这些法律法规向这些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送法上门”,使他们成为“知法者”。要让被管理者“知法”是执法者首先要做的事。
    二是要成为“教育者”。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执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知法”未必就不“违法”。知法而违法固然可恶,但我们不能以“强制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对那些态度较好、认错态度诚恳、后果不严重且属偶犯者,能不罚之则不罚,要以德服人。
    三是要成为“疏导者”。许多我们称之为管理“顽疾”的,如城管中的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等等,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一味地强调“堵”,与这些违法违章者“打游击”、“捉迷藏”,不仅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也影响执法者的形象,降低城市管理的品位。应多从“疏”的方面动脑筋,怎样规范,怎样引导,怎样使“顽疾”成“特色”,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中的“难题”。
    四是要成为“代言人”。十全十美的东西是没有的。任何一项决策也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一项决策的好与坏,作为“承受者”的普通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我们作为“执行者”与群众接触得最为密切,最可能听到真实的反映。我们要做“倾听者”,悉心听取群众的呼声,同时,我们又不能听而不闻,应主动地、及时地将带有普遍性的反映迅速地反馈上去,以促进决策的尽快完善。
    五是要成为“参与者”。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制定都是长期管理实践的必然结果,都源于最基层的具体实践。我们是法的执行者,在最基层,因此最能了解每项法律法规的不足或缺项,最能体会哪些需要规范、哪些需要完善。我们不能做“观望者”,应积极地、力所能及地制定出一些规范,并逐级地反馈,为依法行政、有法可依而自觉努力。
    我们是执法者,就要当好服务者。我们只要真正地牢固树立了“执法就要服务”的理念,并切实地付诸行动,我们就会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戴,一个崭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局面将被我们所开创。(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