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专访:城市夜景要更具美学艺术和公众审美情趣——访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城市景观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振伟
发布时间:2010/6/29 13:37: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王 洺
 作者在现场采访吴振伟主任
  

  2010年上海世博会正在向世人展示其“精彩、成功、难忘”。世博会开幕式和开幕以来,上海城市夜景及其景观灯光同样给人们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其充分展示了上海的经济实力和提升了上海的城市形象。如何在“后世博”和各地城市发展进程中让城市夜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城市景观灯光如何更加光彩夺目?日前,笔者专访了多次参加并实施上海黄浦江两岸景观和灯光设计制作的专家——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城市景观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振伟。
  笔者:上海夜景灯光已经走过了辉煌的历程,尤其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开幕式不仅接受了我们国家领导人的检阅,也受到了世界各地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这里,倾注了各方专家、学者、设计制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科技、艺术工作者的智慧和力量,也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积极扶持。我们知道,您是一位城市景观灯光的专家,也是一位很有创意的艺术行家。请问,您对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的发展及其理念有什么评价和感想?

世博会以色列馆

世博轴阳光谷

  吴:上海的夜景灯光在时任上海市市长朱镕基的亲自关怀下,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逐步发展起来到如今上海世博会,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这不仅提高了上海的城市形象,更让人们从上海世博会的开模式和烟火晚会中领略到了城市景观和灯光给这座国际化大都市增添了无限的魅力。事实说明,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是美化、亮化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人文景观的范畴,更是城市科学发展、经济实力的一种体现。然而,事物总是以创新、发展作为动力的。在过去的或者总要过去的事情面前,必须与时俱进,最好的和最美的总是相对而言的。所以我认为:要前进和要发展,是必然趋势。
  拿我自己来说,除了城市景观专业委员会主任这个职务以外,还担任了上海众意艺术设计装饰公司的董事长兼艺术总监。按照前进和发展的理念,我还要将公司朝着组建“众意艺术集团”的方向发展。拿城市发展来说,就要使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向着更加具有美学艺术和公众审美情趣的方向发展。
  曾几何时,人们对城市景观灯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价的时候,有一部分人认为城市景观灯光设计和建设是艺术的工作,既然是艺术的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了。此话怎讲?作为没有深入受过美术原理专业教育的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样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设计师也持这样的观点我们就会不仅要问:你是用什么标准在设计?又用什么标准在评判?到底我们还有没有对美的评判标准。我的观点是:城市景观灯光的设计和建设,属于公共艺术范畴。而公共艺术的评判是以大众的审美观作为评判标准的,因为大众的审美是符合美学的基本原理的。
  往前追溯,审美习惯的形成是人们长久以来对生活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升和精炼出来的。这里得出的理论性成果,就是美学基本的原理与标准?这就是说,美学基本原理具有很强的大众性,是源于民众源于生活的。随后,艺术心理学的发展对艺术造型学有了长足推动,而物理学、光学的发展,又为色彩学提供了科学的依据。这些,都加强了艺术美学的科学性。但是,普通百姓对艺术的理解只是一种“朦胧感”,他们没意识到最基本的美学原理与标准,实际上早已根植于他们的心中,只是缺乏表达的语汇与途径而已。
  至于设计师,是更应该清楚并深知其中的原理与关系的。可惜太多的设计师或因繁重的设计任务、或因过度的标榜自我、或是为一些企业利益或团体利益,以至将美学的基本原理与标准抛在了脑后。于是,当一些作品引起大众的不满的时候,设计师也摆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这就是推卸了应尽的社会责任。
  笔者:你刚才论说的是一些关于发展理念和评判标准。那么,在实践和制作上你是怎样实施和理解的。可以给读者做一些介绍吗?

世博会中国馆

  吴:我虽然在理论上做了一些研究,但是更多的还是以实践和效果来检验理论的。我是从实施上海港汇广场步行街、恒隆广场商业包装开始,走上了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专业道路的。期间,前前后后为上海以及周边城市,比如昆山、无锡等地进行了城市景观的改造,道路多达300多条,最有品牌效应的就是同行中公认的“店招店牌”的景观改造。尤其是在迎世博600天城市市容景观改造中,我负责了苏州河(普陀段)、上海新客站地区、延安路至虹桥机场、世博园周边地区以及黄浦江两岸等重大景观灯光的规划设计工作。这些具有上海特色和国际影响的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工程的实践,无不说明理念和审美、规划和设计、制作和运用是极其重要的。
  当前,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愈发加速,城市夜景也在日新月异。新的历史时期,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已成为城市精神和城市面貌的一张闪亮名片。近几年,随着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 夜景灯光建设在全国发展态势如火如荼。中国绝大部分的城市都“亮了起来”,由于夜景灯光建设往往联系着城市的功能拓展和社会活动,因此,政府对景观灯光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工作任务也更重了。在这样的形势下,符合城市夜景灯光设计的人才又较为缺乏,理念也相对滞后,以至于在完成了大量建设任务的同时,也出现了城市景观灯光面貌和与美学原理不符合的现象。
  举一个例子:相邻两座建筑的照明在造型风格上,左边的可能以泛光照明为主,右边却以灯带线条勾勒,这两种形式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文化,也是两种不同艺术风格的表达。众所周知,“光影”是西方绘画的精髓,“线”是中国画的灵魂,光影表达的艺术感觉是浑厚的、立体的。生动的影,是对光的对比和烘托,能更好地表现出建筑物体量中“虚”与“实”的各个层面以及光影的韵律。这样的表现手法是经典的。而线条的造型,则更为抽象,更强调设计师对于事物以线条高度概括的能力,线条是简约的,但不代表它是简单的。而且线条的运用更要注重艺术性,因为线条是有很多表情的。比如曲线是优美的,直线是直率的 ,而短促的直线的排列会带来急促的感觉,但我们看到的大多数灯光线条在建筑上的运用,只是将建筑的外轮廓做一勾勒。试想,现代建筑花费巨资打造的品质,在夜晚却被灯光线条简单而又粗陋地割裂了,还有艺术美感可谈吗?因此,用灯光线条来表达建筑美的时候更要强调设计师高超的艺术修养。因为,在同一个视角平面中两种不同的灯光表现手法展现在一起,就会形成夜景灯光的各自为政和分散的视觉效果,这就违背了美学中整体与局部关系的处理原则。那么,如何让灯光造型设计遵从美学的基本原理标准呢?

 世博会印度馆
  
  首先,开始设计前,在解决了功能的、创意的定位之后,灯光表现应遵循“先有整体后有局部”的原则。确立一个视角平面下区域的整体风格,而所有的局部都要充分考虑叠加后的整体效果(包括手法)。当然,每个局部如果都是为了整体而简单重复,那么也就不能称为美了。统一与变化的辩证关系,在任何时候都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只有当局部有其自身的变化,而这些个性变化又符合整体的定位时,美就在其中。
  其次,在一个视点区域内,如果确定以光影作为主要的造型手法,就不要在局部中过多地强调线条特征,或者是让线条和光影符合美学原理的艺术组合。不然,就会割裂了整体和谐的效果。如果造型设计定位是以线条为主,那么整个视觉画面应以点、线为主,光影的表达只是辅助手段,同时,在建筑灯光设计中线条的运用应当是对建筑的品质进行表达提升和再创造,而不是简单的勾勒或排列重复。因此,美学基本原理要求城市景观灯光所呈现的景象,应该是整体与局部的相互和谐,同时也强调局部在整体的关系下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再次,是色彩关系。作为美学基本原理中极为重要的色彩部分,在夜景灯光设计的整体与局部关系中也有一个如何运用的问题。第一是色彩的性格。即色彩的冷暖关系。第二是色彩设计。是指整体与局部的相互协调关系。比如,在繁华的城市灯光设计中大量地使用蓝色是否合理?根据色彩学以及艺术色彩心理学的原理,蓝色会让人产生冰冷、忧郁、收缩的感觉。这种冷调的情绪,会波及生活其中的公众,引起公众情绪中的不舒服感。当然蓝色还有平静的,深沉的感觉,除非我们需要主观表达此类感受,而对于大众的角度大部分时候繁华的城市空间应以暖色调为主。所以,大面积运用蓝色时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很多时候应该是少量的、点缀的运用,同时还要考虑局部蓝色与整体色彩块面的比例,并要控制色彩冷暖的比例和整体关系。遗憾的是,在很多灯光色彩的设计上没能遵循美学基本原理与标准,没有遵循整体与局部的色彩协调关系,更没有考虑色彩对大众情感带来的影响。色彩既是科学理性的,但同时又普遍和人们的情感相关,我们倡导的还是应该积极向上的夜景灯光色彩形象。

 世博会开幕黄浦江景观烟火
  
  实际上,美学方面存在问题,设计师们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如果把设计师按职业特征来分类的话。第一是注重技术类。这些灯光设计者的技术理论知识较为扎实,专业技术熟练,但是对于美学的基本原理与标准并不敏感,并且麻木于设计生产线上,缺乏艺术修养。不可否认,在这类设计师里当然也会有较为全面的从业人员,只是总体情况差强人意。第二是注重美学功底类。这些设计师,理解美学基本原理与标准,但是却沉溺在自我的美学世界里,对于城市具有公众性的实体却依照私家玩物一样去理解和对待,有些作品固然够资格放入美术馆,但是却不应该在城市公共夜景中展现。原因是这样的作品表达的仅是太强的个人情绪,如若是积极的情绪尚且可行,但是多数表达的是消极悲观或主观模糊的情绪。如果让这样的情绪弥漫在城市夜空中不能不说是一种过失,当公共艺术失去大众审美标准时,所谓的艺术就只是个体艺术家的个人愿望表达。第三是混在其中类。为数不少的设计师缺乏审美、技术和艺术,居然也滥竽充数地获得了一席之地。
  何谓美与丑?城市夜景面貌和景观灯光毕竟是要天天面对公众的,公众是最广泛的、最有评判权的观赏者。美学基本原理与标准,是“可述化”的。夜景灯光设计者的作品如果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肯定是不符合标准的,也必然是失败的作品。富有美感的夜景照明不仅是绚烂的外表,更应该唤起广大公众强烈的情感共鸣,让公众更好地融入城市,融入设计。如果设计师心中时刻有意识地运用基本的美学原理与标准,那么城市的夜景和灯光也许会更富人文美的气息了。
  笔者:您针对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在“美学与评判”标准上的缺失,做了分析和评论。那么,要进一步重视或者发展城市景观灯光,换句话说在“后世博”或者发展各地城市景观和景观灯光方面,你认为有哪些应当思考的问题或对策?
  吴:创造美丽的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是一个科学的、系统的、法制的建设过程,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我认为可以思考的问题或对策有三条。
  对策之一,就是应当制定《城市景观灯光设计师职业技能标准》和《城市景观灯光设计师执业资格评定》。这是规范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领域的准入条件。我们的景观灯光设计师,需要“城市生活的美”和“大众公认的美”。一个懂得美的设计师必然是懂得生活、热爱生活的人,必须是想常人所想,思百姓所思,理解城市、理解生活、理解自然、理解大众,既具备深厚的美学功底,又能把握美学基本原理与设计之间的逻辑关系,更有审美能力为民众所用的重要特质,通过设计语汇以美学原理和标准表达在夜景的物质世界里。这种拥有相当艺术水平和技术技巧的设计者,是创造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的基础条件,也是我们这个时代发展的急需人才。有了这样规范的设计师队伍,城市品质的提升和对社会发展是有益的。所以,实现城市景观灯光设计师职业技能和资格评定规范化和标准化,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对策之二,就是应当建立《城市夜景和景观灯光评审条例》。为城市发展中的景观灯光立法,是城市法制化建设的一个必然趋势。同时也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一个具有较高艺术审美和评判能力的专家团队(或协会组织),以利于实施这个条例和处理这类问题。其中严格把关,是政府和专家团队(或者协会组织)必须的和应尽的责任。评审委员会可以有政府部门、学者、工程专家、技术人员等组成。评审条例,要体现设计的理念和各个环节、管理与控制、施工流程与工程质量、审批流程与行业规范,等等,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必须体现城市特色、地域特征、城市形象、美学原理和设计标准等。
  对策之三,那就是应当加强景观灯光设计与建设的专业人才教育。由于传统的教育体系中缺乏景观灯光设计与建设专业的正规教育,也使得整个景观灯光产业市场高级人才十分匮乏。可喜的是目前一些尖端的学院已经开设了专业课程,但在专业教育体系中仍然需要重视美学标准在景观灯光设计中的运用和加强设计师的艺术修养教育的问题。培养城市夜景设计师应当是一个社会的责任,同时对在职的景观灯光设计师更应该进行职业再培训,为庞大的景观灯光市场提供优秀的专业人才。
  我们期待着富有创新型时代的城市新夜景,盼望着新一轮城市整体性与艺术性都很强的夜景和灯光,让不同城市的夜晚景色和灯光,变得更加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更加富有美学价值和艺术气息,使生活在这些城市里的公众自豪感、归属感更加升腾。
   笔者:非常感谢您对城市景观和景观灯光建设做了一次理性和实践的解读,也非常感谢您对城市景观灯光的发展,提供了颇有见地的思考和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