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摘登:浅谈预防与查处违建阳光房的长效管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2/7/4 11:16:59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薛  洪  盛  剑
  

 

  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工作压力的持续增加,相当一部分市民对一个轻松、悠闲的生活空间有着迫切的需求,以使自己能尽情地放松,释放身心的疲惫。于是,一种风靡欧美的阳光房在不少城市中也悄然流行。但是, 城管在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中对于阳光房合法性的鉴定却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组织实施拆除阳光房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的各种难题,值得我们去研究与探讨。
  
 

  一、何谓阳光房

  阳光房俗称玻璃房,是非传统建筑,它的建筑立面一般是采用透光板材,也可全部选择玻璃建材,其主要用途是亲近自然、享受阳光、休闲娱乐等,是近几年国内追求时尚的人士推崇的新建筑。
  根据阳光房的用料及制造方法可分为钢铝结构、钢结构、铝幕墙结构和木结构,其中最为普遍使用的是钢铝结构和钢结构。根据阳光房的用途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因为住房面积较小,为拓展生活空间而建的阳光房。二是为了养花种草而建的阳光房。三是为遮风挡雨而建的阳光房。四是住房面积已经较大又为用于休闲、健身而拓建的阳光房。这些建筑立面包括顶部全部采用玻璃结构以便于采光,为了通风而又要有很好的密封效果,其建筑立面和顶部都安装了可开启的门窗组合。

 

    

 街道立面的违法建筑阳光房                                         居住区搭建的违法建筑阳光房

  
 

  二、阳光房的合法性与处理责任主体

  以合肥市城区内的“阳光房”为例,它们大多建于复式楼的露台、一楼的私人花园、楼宇的顶层、私人别墅等地方。对于住宅区内的未经批准建设的阳光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此类建设的处理责任主体如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过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其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住宅区内建设的阳光房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必须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阳光房,规划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其属于违法建设。
  根据2009年12月1日合肥市政府法制网公示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合府法协【2009】1号)文件规定,在合肥市住宅区内擅自搭建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预防与查处违建阳光房的长效管理原则

  阳光房,是违法建设的一种新形式。此类违法建设是目前城管执法部门“拆违”工作的难题之一,如何做好预防与查处违建阳光房的长效管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城管执法查违工作的宣传力度
  目前,合肥城区相当一部分市民对于违建阳光房缺少必要的了解和准确的认识,以至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对抗城管执法正常工作和一部分人也盲目跟风违法追建阳光房的情况。对此,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引导,充分利用专栏、墙报、宣传车、网站、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拆除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新建成生活小区内、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可通过横幅、标语等方式,加深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查违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提高群众的认知度,提高共建文明城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查违氛围。城管查违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美化城市面貌,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人民群众的理解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
  (二)加强违建阳光房的源头管理
  违法建设形成之初,是开展城管查违工作的最佳时机。因此,城管部门可通过三种途径强化源头管理。
  首先是通过规划管理和社区管理渠道对开发商给予必要的约束。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发现一些开发商为了售楼方便,往往将露台、空中花园等以赠送的方式给予购房者,并且还承诺购房者可以自行搭建阳光房。这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给整个楼体框架增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规划部门在审批时一定要严格把握,并告诫开发商不得让购房者自行乱搭建。社区工作人员要对新建生活小区强化管理,发现有人在露台、空中花园乱搭建的,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城管部门。
  其次是要强化行政执法,对违法搭建阳光房的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决不能让搭建者抱着侥幸心理,更不能形成跟风态势,要在不断加强区城管查违机动大队外勤中队的巡查力度的同时,认真落实合肥市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健全并完善巡查报告制度、违法建设监管、预警联动机制、快速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应急预案等制度,相互协调配合,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制止。拆除的费用,应当全部由违法搭建者支付。
  三是物业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就合肥市来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条就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物业要在小区的入口处对于非正常装修的建筑材料进出严格把关,对于本小区内违法建设阳光房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区域城管中队通报,要配合城管部门在小区内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肩负起及时制止业主擅自建设阳光房的监管责任,对于业主强行施工的行为及时上报辖区城管中队联合查处,或通过司法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立健全查违工作联动机制
  违法建设阳光房的查处,涉及到公安、法院、城管、安全、规划、建设等众多部门,单靠某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虚弱的。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市一级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对于已形成的违建阳光房,由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规划、房产部门联合行动,进入违建现场,按照拆除预案,组织实施拆除。对违法搭建的业主假借“不得私入民宅”、“物权法规定”而阻挠拆违行为的,公安部门要给予拆违工作强有力的支持,确保违建阳光房能够依法拆除。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拆违理念
  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城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始终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贯穿始终,真正实现和谐拆违。城管执法队员在查违工作中不但要指明执法相对人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分析其违法建设性质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还应换位思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地消除其思想障碍,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使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阳光房。正因为阳光房具有搭建成本低、拆除成本高的特点,做到换位思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还可以避免因强制拆除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达到降低执法成本的效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局查违大队)

(本文配图/薛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