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城管执法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为何奇少
发布时间:2007/7/16 15:08: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濮加友
 笔者从权威部门的检查结果中了解到,部分地方城管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数量奇少。一年下来,有的市一级城管执法部门才办了五六件、七八件,区一级城管执法部门才办了三四件,有的甚至一件没有。日前,笔者对此通过走访、座谈,作了一定的调查研究,特提供参考。
    一、奇少的原因
按理说,由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了七八个方面行政处罚权,执法权限大大增加,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数量应该多,不应该少。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部分地方城管执法部门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数量会出现奇少呢?经过调查分析,既有积极的原因,也有消极的原因。分类如下:
 1.城市的环境秩序好转,违法行为减少。通过多年的各类创建活动,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反复整治,城市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大为改观,有关违法行为逐步减少,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数量也相应减少。
 2.执法理念、方式改变后,处罚不再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不断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对有关违法行为坚持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通过责令改正、引导疏导等措施,纠正了大批违法行为,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数量也不断减少。
 3.收费代替处罚。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最后也是罚款,加上有些地方下达经济指标,因此,执法人员宁愿多收费,不愿办理处罚案件。
 4.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步骤,有的还要进行听证。相对简易程序而言,一般程序步骤更多,耗时更长。因此,有些执法人员怕麻烦,图省事,依法应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或者化整为零,或者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改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5.人为干预较多。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时,经常受到来自上级机关、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等方方面面的干预,有时迫于压力、碍于情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予处罚。
 6.办案能力不强。由于要进行调查取证等许多工作,因此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较之办理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更难、更繁琐,对法律知识、业务素质也要求更高,而且面临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风险更大,这是其一;其次是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不强,害怕去办理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
 7.强制执行困难。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自动履行的不多。由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往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样做手续又比较繁琐,耗用的时较长,强制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客观上影响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就是虽然办理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但是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或者尚未整理成卷宗归档等一些原因。
   二、建议和对策
 1.要加强执法业务知识的培训。要通过讲座、考试、竞赛、观摩、学习等各种形式,大力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调查取证的技巧、法律文书的制作、案卷整理和归档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使执法人员能够大胆地、熟练地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
 2.要坚持严格执法、和谐执法,不能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讲严格就不讲和谐,讲和谐就不讲严格。要加强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规范执法程序,禁止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或者不制作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要严肃执法纪律,杜绝以收费代替处罚,不得执人情法、徇情枉法。对已结案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要及时把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宗并归档。
3.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协调。要经常同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沟通与交流,以期法院在执行时间、执行方式、执行力度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增强强制执行的效果。
 4.要加强经费保障。当地政府要提供切实充分的经费保障,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能安心、放手地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