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强化证据采集规范执法办案
发布时间:2008/7/10 8:55: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作者:王 洁

  众所周知,证据是“诉讼之王”。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行政执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促使当事人承认行政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的有效武器。没有证据或是缺乏证据的执法都是违法行政,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表现。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据是正确执法的基础,一切执法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来执法。因此,作为执法人员,都应该在办案过程中重视证据的发现、收集和审查,都应该培养良好的证据意识。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增强证据意识,对于提高取证工作水平,提高行政办案质量,预防行政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毋庸讳言,当前城管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还比较薄弱,凭经验或习惯执法,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证据,重人证轻物证,采集证据过于简单粗糙,往往因为案件办理中的疏漏造成执法实践活动中的被动。针对现实中执法人员尚不容乐观的证据意识现状,本文拟就培养和提高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探讨如何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的第一现场证据采集行为,进而提高其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的证据采集很大一部分是依靠第一现场的证据采集,因为第一现场往往真实地反映了行政违法的全部事实,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有很高的第一现场证据采集意识,到达行政违法第一现场的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必须将第一现场的有关证据全部合法地收集保存。对此,笔者就第一现场的证据收集提出如下建议:
  
  一、现场检查笔录   
  所谓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和检查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它包括拍照、绘图、测量以及有关物证的记录。现场勘查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勘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是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目的,按照行政程序的要求,在现场对案件或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予以记载的证据种类。在行政诉讼法中,它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经查证属实都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制作要点是:  
  1.及时性  
  因现场笔录是将违法现场的情况转换成文字的形式加以固定,故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属于原始证据。故而在制作时要及时,充分体现其“现场性”,并更好地实现其客观公正性。  
  2.客观性  
  在其制作过程中,必须客观、真实地记录当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载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形、时间、地点和处理情况等,在案情内容的描述上要力求全面、周密,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的臆猜取代客观事实,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全部证据。 
  3.有效性  
  在制作后应交由在场当事人确认,有证人的,证人也应在上面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应当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现场笔录上制作人、当事人以及证人的签章将赋予笔录以至高的证据效力。
  
  二、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诉讼证明中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态,其中,物证和书证是实物证据的基本表现形态。城管执法机关在定案处罚时很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物证。当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第一现场的物证、书证都相当珍贵,极有价值。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行政办案中常用的物证有: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物品或痕迹,如被暂扣的违章车辆,或检查违章运输车辆时发现的车辆运输过程中洒漏的泥浆、渣土等污染物以及在路面上拌和混凝土留下的混凝土痕迹物证等。作为执法人员,到达第一现场后要有证据保全意识,要尽量合法地保存第一现场的物证、书证。保存第一现场的物证有多种形式,如先行登记保存、暂扣违法物品等等,执法人员必须根据证据的种类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并且,在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采集证据时,执法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具法律文书。
  
  三、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都属于言词证据的种类。言词证据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具有证明的主动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其证明的信息量大,价值高。执法者在第一现场应尽可能地采集到言词证据,因其现场性,当事人难以事后否认。  
  1.把握针对性  
  在采集言辞证据前应尽量熟悉案情,以便在询问时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有针对性地展开提问。在询问过程中,应当细致询问,不要疏漏任何一个可能与案件有关系的事实,力求证据材料的完整,提高其证明力。例如同样的跨门案件,在制作针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时应著重询问客观情形的描述,如违法地点、跨门的物品、数量等;而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时除了陈述其跨门行为外,还应体现其主观的动机、目的等,这些是量罚情节。  
  2.把握证据的关联性  
  在询问时要注意把握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询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并且证据在内容上要前后一致、不同证据间相互一致,例如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与言词证据的内容应当相互印证,尤其是时间、数量、地点等客观事实。如果不同证据对同一案件细节的证明前后相悖,则该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将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果,甚至失去其证据效力。例如现场检查笔录中,执法人员测量的占道面积是10平方米,而在陈述笔录或是询问笔录中反映的仅是1平方米,在两者悬殊过大的情形下,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进而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不保,甚至会造成事实不清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第一现场采集证据时要保持清醒的证据意识,明确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而一份证据是否有效,除了内容的真实外很大一部分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因此,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要求进行。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比如根据市容条例,占道设摊以及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建筑垃圾等的,可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而跨门经营、占道堆物等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对跨门物品或者占道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固定证据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方法,只有履行了法律程序,执法者才能采集到合法的原始物证。违反法定程序,即使采集到的物证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时时要有证据意识,要意识到证据的价值和意义。一切的行政处罚活动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没有证据的证明执法活动是无法正常开展的。因此,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首先要有及时采集证据的意识,在现场寻找和发现证据时,要耐心细致,并及时将其提取、固定,例如通过文字固定或录音、照相、录像等保存现场证据;其次要有对收集得来的证据的分析意识,在采集相关证据后,面对证据要有证据的分析审查意识,对单个证据要进行分析,例如执法人员是否是在2人以上进行办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现场检查时间与照片拍摄时间是否一致,当事人陈述与执法人员检查结论是否有矛盾等;再次要会运用证据,要有证据运用意识,提高运用证据的意识,主要是提高证明力,对案件证据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将孤立存在的单个证据联系起来,合理安排,相互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构建证据体系,并与证据标准相比对,以判断是否达到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有效证明,构成定性量罚的确凿依据。只有综合上述三种证据意识才能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证据意识,使得执法人员具有高度的证据意识。当执法人员具有了高度的证据意识后,才能在执法活动中正确、合法、合理地进行行政执法。  
  以上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执法工作的证据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与广大执法人员一道,共同把证据的研究从理论的角度推向实践的深入,以期在执法实践中对我们的执法工作人员有所裨益。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