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研究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6/3/6 10:42:00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城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曾说:“保护资源和环境,是难度很大而又必须切实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上海是一座特大型城市,要切实解决和提高市容环境质量,的确难度很大,特别是管理与执法。本文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着手,以期能凸显这一课题的冰山一角,供专家和领导参考。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的概念
  执法是相对于立法而言的,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执法环境,在广义上指的是围绕着所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通过法定方式,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的外部世界。狭义上指的是围绕着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行为的社会环境,它自然也包涵着法制环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是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一个子系统。它必然会受到行政执法环境大系统的影响,但是也有子系统的独有特性。在中国现行的城市管理法律制度框架中,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检查、行政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建议、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处分等项行政执法活动。其中,实施法律规范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普遍、最敏感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权利和义务。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的营造

   环境是客观存在的。环境可以营造,社会环境更可以营造。行政执法环境的营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依法治市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实生活中,人们多数是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来认识政府、认识法律。这种对政府、对法律的认识,反过来又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因此,这种对政府、对法律的好印象,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反之则恶化法律环境。现在,人们一提及行政执法环境,往往总是怨天、怨地、怨人,就是不怨己。研究认为,要营造一个和谐社会的执法环境,应该从执法者自身着手更新观念、培育权利义务观、形成信仰观、认同生态观。
  1. 需要更新或消除的几种观念。一要摒弃执法就是管人的观念。持有这种观念的人,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人治的专制思想未消除,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传统格局未打破,心理上有“治人者”的强烈欲望,习惯于管人者自居,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毫无感情,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法定程序随意理解,用另类眼光看人,甚至轻易地把当事人作为专政对象。二要摒弃执法就是执权的观念。持这种观念,就是把执行法律的过程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传统的公私意识,是把公权对私权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和国家权力。这是一种封建特权和权力至上的本位意识,是无视国家权力不得也不应当超越公民权利之上的立宪精神。三要摒弃执法是一种谋生的观念。有这种观念的人,把执法当作是自己的谋生手段。把法、权、钱联系在一起,并融入了执法的意识中去。因此,往往受利益驱动,追求经济效益,或滥用权力,以罚代法、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搞权钱交易。甚至权力私有、权力商品化,搞“执法产业”,将执法当作发家致富的手段。四要摒弃执法就是“实用”的观念。这种观念,对执法采取了利已的和实用主义的态度。有的为我所用、各取所需;有的凭经验和习惯办事,任意解释法条,滥用法律手段;有的则心中无数,底气不足,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能推则推,迁就当事人,以求得息事宁人;有的是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制权威,自由裁量不顾及合理和公正。
  2. 需要培育权利义务观。任何法律关系,其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很容易的,问题是当某一行为,既未被法律规定禁止又未被法律规定允许的时候,应当如何对待权利和义务?是采取权利推定优先还是采取义务推定优先?在专制社会,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被任意剥夺。因此,古代有“民可告官但不可告官府”的说法。由此可见,在专制社会,政府所采取的是权力推定优先的观念。在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政府的权力来自国民授权并须依法执行。再者,由于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的恶果远比私权利的滥用危害大得多,因此对政府要实行义务推定优先。这,就是有限政府。对于国民而言,政府不得强迫其做法律不强迫他做的事情,不得禁止其做法律不禁止他做的事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权利推定优先的原则。同样,由权力推定优先观衍生的是: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即私法领域)奉行的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违法,任凭你可以天翻地覆。
  此外,要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利,还要正确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势力范围”。在立法上,政府公权力与私权利要在不同的生活场域求得平衡,公权力不能不分范围地随意介入私人生活场域。
  3. 需要形成信仰观。我国法治现实的真实情况是:我们一直比较强调并进行着硬件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较为忽视作为软件系统的法治精神与情感。一直迷信与崇拜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较为忽视作为社会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在实践中,伴随着法治化进程,必然会产生两种与法治根本相悖的社会现象:一方面,社会公众始终认为法律对自己来说是一个外物和异己的东西,不是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社会强加的。因此,时时想到的是远离、规避和拒斥。于是,法律丧失了其神圣性、至高性和权威性,丧失了与其相应的效力。另一方面,在外力的强制与威慑下,社会公众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神经,将其愿望和期待埋在了心底,在逐渐泯灭了参与热情的同时,也丧失了独立的平等人格。于是,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长成了。在西方,法治思想沉淀已有300多年历史,这使得洋人从孩提时便养成了对法律充满宗教般虔诚的信仰,主动积极接受现有法律,而不是被动服从。诚然,养成对法律充满宗教般虔诚的信仰对我国国民来说,还是很艰难的。
  4. 需要认同生态观。法治,也是存在生态环境的。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官素质、司法体制、侦察水平等诸多要素,构成了法治生态环境。有人认为,要实现法治很容易,只要“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最多是实现了“法制”,而不是“法治”。众所周知,“法治”不仅需要“法制”,更重要的是法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打个比喻,给原始人穿上西装打上领带配上笔记本电脑。从形式上看虽然原始人具有现代人的特征了,但其绝不是现代人。这说明,法律制度是深深扎根于公众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完善的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的高素质之中的。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消除不良执法思想观念,确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比一种制度的颁行或机制的建立艰巨得多,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应当密切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等方面内容。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出发点,从自由派生的一切公民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基本归宿,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终极目的,不过是体现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已。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要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依宪执法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行使行政权力、执法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以及组织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来办,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执法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的发生。
  2. 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法律程序是执法机关执行职务、实施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是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重要方面。法律程序的实质,是限制恣意。它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理性的有效措施,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的有效条件。现代的宪政立法理念不仅以追求客观或实体公正为目的,更以追求法律程序公正为途径。任何法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真正得以实施,程序的独立、中立、公开和程序中的表达自由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价值。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只有在有机结合中才组成法律。因此,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是适用普通程序,都应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执行。
  3. 树立为民服务意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派生和延伸,机关所行使行政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执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本质是实践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清醒地认识到在法治国家,没有公民意识就是政治不纯的表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执法行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在制定各项决策和出台各项措施、行使行政行为中,都要躬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的态度,倾听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呼声,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 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执法思想是否端正,执法活动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本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威信及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改善执法形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执法活动,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体现出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利益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实现严格执法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模范守法、提高效率的辩证统一,在全社会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展示我国的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市政管理局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