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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发布时间:2015/12/15 16:49:12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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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