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告知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5 16:49:12       来源:绿色上海       【字体:
第三十一条(违反告知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伐经济林或者临时使用经济林地不按规定提前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