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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2013〕64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7-12-3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水平,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沪容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2013年3月11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确保生活垃圾计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及时掌握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的计量数据,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的安装、使用、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实施分类计量、分级管理原则,逐步实现生活垃圾计量自动称重实时传输。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协调,并指导、监督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工作。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具体负责进入江桥焚烧厂和老港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及为其转运生活垃圾的中转码头(以下简称市管场所)的计量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所属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场所(以下简称区管场所)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建立上海市生活垃圾物流信息系统,确保安全、稳定运行,逐步提高生活垃圾计量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安装)

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处置设施和日处理规模在200吨以上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资源化利用场所等产权单位应当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自动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

日处理规模在200吨以下的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资源化利用场所、生活垃圾中转场所等具备安装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自动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计量。

第七条(计量服务单位确定)

生活垃圾计量的日常运行操作,由专业的计量服务单位承担,计量服务单位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市废管处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市管场所的第三方计量服务单位;

(二)区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所辖区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第三方计量服务单位,自行确定其他所辖区管场所的计量服务单位。

第八条(电子身份识别卡配置)

进入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配置与自动计量装置相配套的电子身份识别卡,实行一车一卡制。

运输车辆初次配置电子身份识别卡、电子身份识别卡损坏或遗失等需更换电子身份识别卡的,向市废管处申请。经市废管处审核后,由计量服务单位将电子身份识别卡信息录入上海市生活垃圾物流信息系统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计量规范)

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的市管、区管场所,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和离开时,应当按照实时称取的数据进行计量。

因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包括停电、电子身份识别卡故障、地衡故障等),确认无法自动读取计量数据时,经市管或区管场所、运输单位、现场计量人员、现场监管人员确认后,由计量服务单位计量人员进行人工记录,重量按同型号车辆前七天平均装载量计算。

安装其他计量设施的市管、区管场所,车辆进入或离开计量场所时,按照车辆实际载重进行计量,由运输单位与计量服务单位共同做好台账记录。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市管、区管场所,车辆进入或离开计量场所时,按照车辆额定载重记录,并按市废管处发布的折算系数计量,由运输单位与计量服务单位共同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条(计量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计量产生的数据应当及时填报至上海市生活垃圾物流信息系统。

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的市管、区管场所,计量服务单位应当确保自动记录的数据实时传输至上海市生活垃圾物流信息系统。

安装其他计量设施的市管、区管场所,计量服务单位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实际计量数据报送区县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门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六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填报至上海市生活垃圾物流信息系统。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市管、区管场所,计量服务单位应当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额定载重计量数据报送区县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门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六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填报至上海市生活垃圾物流信息系统。

全市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由市绿化市容局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维护)

生活垃圾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确保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正常运行。

本市生活垃圾的自动计量装置允许误差为:使用标准砝码,静态时电子地衡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动态时电子地衡最大误差不得超过±5‰。  

第十二条(计量监管)

市绿化市容局、区县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服务单位、产权单位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采用现场计量检衡、台帐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管。

计量数据产生后确需修正的,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废管处、区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计量服务单位执行,修改痕迹必须保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计量违规处理)

市管场所发生逃避计量、不规范计量等行为,市绿化市容局对违规车辆每次按该车核定载重量5倍计入当月垃圾量,告知相关区县管理部门,并予以通报批评。

计量服务单位擅自更改计量原始数据的,一经查实,由市废管处、区县管理部门按计量服务协议处理。

区县管理部门参照市管场所的违规处理流程,自行编制区管场所的计量违规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其他)

市管、区管场所产权单位应保持计量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周围场地的整洁、道路畅通,维护车辆进出设施的秩序;为计量服务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设计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的计量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08年6月18日发布的原《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沪容环发[2008]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