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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2016〕238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8-12-3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闵行区、嘉定区、青浦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宝山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县农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起始之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三部门制定的〈2016-2018年本市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2016〕18号)、以及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2016-2018年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沪绿〔2016〕231号)和《2016-2018年上海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沪绿〔2016〕226号),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特制定《上海市林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6日

 

上海市林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林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6-2018年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2016-2018年上海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生态廊道、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林业项目(紧急整治的林业项目除外)。

  第三条(责任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林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林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易场所)

  林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专业平台进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第六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林业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招标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林业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信息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lhsr.sh.gov.cn)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信息网(http://www.green-gcgl.com)上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应不少于5个日历日(3天以上假期除外)。

  第十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三)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招标人要求资质(资格)的潜在投标人。

  (二)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造林质量要求、资质(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作业设计图。

  第十三条(补充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其澄清、答疑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招标文件应当在原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顺延至少15个日历日,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人。

   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持招标文件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备案。

  补充招标文件也应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五条(现场踏勘)

  招标人可以组织所有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但招标人不得组织部分或个别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六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十七条(招标人规避招标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林业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十八条(投标资质(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造价的2%收取,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第二十一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单位的而不制止,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四)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或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的;

  (五)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涉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或者授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差别对待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情形)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

  (二)不同的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加密工具或者投标报价源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服务,但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领取或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对方单位名称或业绩或荣誉;

  (六)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参与同一标段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中标通知书、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投标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应为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拒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建立的林业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在评标前限定时间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情况应主动提出,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应当提出回避时要及时主动提出。

进场交易的林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条(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林业项目的不同特点和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评标办法,招标人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表决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办法文字上理解出现歧义时,招标人进行释疑,招标人的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经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不设弃权票)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决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定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三)当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使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该情形应重新招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招标文件评标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或者相互串通投标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重新招标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应当在定标前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lhsr.sh.gov.cn)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信息网(http://www.green-gcgl.com)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3个日历日(3天以上假期除外),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拟中标单位名称;

  (二)招标方式;

  (三)项目名称;

  (四)拟中标价;

  (五)项目面积;

  (六)公示开始(结束)时间以及备案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中标结果公告)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应当在定标后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lhsr.sh.gov.cn)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信息网(http://www.green-gcgl.com)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中标单位名称;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中标价;

  (四)项目面积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已答复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信息表;

  (二)报名情况表;

  (三)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及异议表;

  (四)开标情况表;

  (五)评标情况表;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情况表;

  (七)重新招标原因和依据表;

  (八)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九)投标人代表证明;

  (十)《上海市林业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密封函》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备案表》;

  (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证明;

  (十二)评标报告(原件)、评标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个人评分表或选票、评标标准和办法、否决投标决议;

  (十三)回标分析;

  (十四)异议及答复书面情况;

  (十五)相关申请报告;

  (十六)其他确需的资料(包括评标用草稿纸);

  (十七)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八)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