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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卫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5-08-0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沪容环〔2007〕49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水上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容环卫收费人员的收费行为,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文明、规范的收费队伍,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卫收费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收费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卫收费人员行为规范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市容环卫收费人员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容环卫收费人员的收费行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文明、规范的收费队伍,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收费人员要加强日常政治思想、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学习,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的统一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容环卫业务收费要求。

  二、收费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吃拿卡要、不徇私舞弊,不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统一监督和考核。

  三、收费活动中,收费人员必须注重仪表仪态,统一标识,讲究文明用语,杜绝粗话脏话,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体现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收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外出收费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前往,收费时须出示物价部门的统一证件,做到亮证收费,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

  五、收费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签署统一合同,做到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并与作业单位、被征收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努力达到让被征收单位满意,让作业单位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