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林〔2013〕10号
各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的答复》(沪会法函字〔2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的答复》(沪会法函字〔2013〕1号)(点击下载)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