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林〔2014〕76号
各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部门、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处罚随意性,提高执法效率,树立执法公信力,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4〕127号)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点击下载)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