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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5l2Npu9u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8-03-16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键词
信息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崇明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16〕102号)沪府办〔2016〕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12号)沪府办〔2017〕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完善本市公益林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62号)沪府办〔2017〕6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崇明区区域范围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在公益林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上海市公益林区划主要技术规定》划定、,并纳入上海市生态补偿范围的森林、林木。

第四条 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控、分级保护、权责一致、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原则。

第五条  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当纳入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地块,做到边界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六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并纳入年度资源保有量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用于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养护管理、抚育经营及其林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益林区划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或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成果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公益林落实到地块。

第九条  公益林区划完成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分期分批公示、竖牌。区划界定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

第十条 第十条 界定后的公益林,由区政府落实相关单位承担保护与管理责任,并实行市场化养护。市属国有企业营造的公益林归相应公司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公益林周边的路口、河(沟)口等出入处,设立永久性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负责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上海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生态红线划示情况,以及生态区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

Ⅰ级保护(严格保护):主要包括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风西沙、以及青草沙水库、东风西沙水源地外围15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

Ⅱ级保护(重点保护):主要包括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高速公路与市管道路两侧100米以内区位,市管河道两侧200米以内区位,种种片林,以及规划造林空间范围内(含环境综合整治区域)的森林、林木。

Ⅲ级保护(一般保护):主要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公益林。

第十三条 按照《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实施公益林用途管制和分类、分级管控,切实保护现有森林、林木。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损坏或影响公益林的行为;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和占用公益林等行为;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和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除Ⅰ级保护公益林外,确因公益性及民生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征收公益林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批)手续,并必须占补平衡,确保管控公益林总量不减少。

第十六条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上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区、乡镇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制;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公益林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沟)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并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及有关区属单位加强火源巡查与监测,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扑体系。

第十七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控预案,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实现减灾防灾。

第十八条 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主要内容,将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地块和经营主体。

第十九条 按不同的保护等级,对公益林开展经营管理。其中Ⅰ级保护,除必需的经营性抚育、改善森林环境外,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Ⅱ、Ⅲ级保护,可开展抚育性经营,以提高林分质量,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鼓励并适度开展森林游憩和林下种植等经营与利用,依规适当配套休闲游憩设施或林地管护设施,为市民提供生态休闲场所。

第二十条 公益林经营抚育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和《上海市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并做好森林抚育后林木资产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和《上海市森林资源清查操作细则》,建立公益林动态监测体系,将公益林落实到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第二十二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公益林的年度监测,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基础,负责所辖区域内公益林的年度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公益林的变化情况;公益林保护、经营管理各项责任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林地生态补偿制度的落实、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生态补偿考核工作,采取数据库统计与现场核实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帐表相符、账实相符,图表齐全、规范和一致。

第二十四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范,利用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区域内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林地质量精准提升,实现公益林精细化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公益林落界成图成果、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公益林管理情况、资源变化统计表、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全市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组织和实施公益林保护的经营管理单位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乡镇林业部门、相关区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照政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部门解读

一、背景

根据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要求,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崇明生态岛建设法治保障“1+X”项目清单》要求,为加强对崇明区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公益林质量,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会同崇明区共同开展《上海市崇明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在广泛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上海市崇明区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16〕102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12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完善本市公益林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62号)。

4、《上海市公益林区划主要技术规定》(沪绿容〔2017〕18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九条,围绕公益林区划界定、保护等级、经营管理、监测检查、资源档案、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管理对象、管护责任主体、经营管理和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管理对象。《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上海市公益林区划主要技术规定》划定、并纳入上海市生态补偿范围的森林、林木。

2、明确了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并纳入年度资源保有量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3、明确了区划界定后的公益林,由区政府落实相关单位承担保护与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保护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公益林用途管制和分类、分级管控,并实行市场化养护。市属国有企业营造的公益林,归相应公司承担管护责任。

4、明确了公益林抚育经营方式、方法及措施,并按照提高森林质量的总体要求,编制区级森林经营方案。

5、明确了在开展森林资源监测工作过程中,建立公益林动态监测体系,掌握公益林变化情况,并做好资源档案管理。

6、明确了责任追究措施,以防止公益林保护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护措施不到位、经营不善、执行不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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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专家: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生态处处长、高工 李明华


1问:什么是生态公益林?

答:公益林是一般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包括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通道林、污染隔离林、环境保护林等。《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上海市公益林区划主要技术规定》划定、并纳入上海市生态补偿范围的林地。


2问:上海现今公益林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益林管理主要存在二大问题:一是稳定性较差。本市公益林大部分为租用农民土地造林,土地和公益林权属不一致,也无法进行林地不动产登记;在加上管理主体、职责不够明确,公益林稳定性较差;二是质量不高。公益林主要集中在郊区,地方财政每年需承担高额的土地流转费,在林地养护、森林经营上普遍投入不足,存在林地密度过密、林分质量不高、林相结构不合理等现象。


3问:《上海市崇明区公益林管理办法》颁布的意义?

答:《办法》是指导区域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高公益林质量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的出台是顺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公益林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是切实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有效实现林地保护与利用,进一步发挥公益林综合效益,实现上海市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全市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理提供经验。


4问:《上海市崇明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围绕公益林区划界定、保护等级、经营管理、监测检查、资源档案、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管理对象、管护责任主体、经营管理和工作要求。

核心内容是落实公益林管理过程中“权、责、利”一致的问题:一是落实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区域内公益林进行勘界确权,明晰确权公益林的面积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边界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从而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落实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并纳入年度资源保有量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确权后的公益林,由区政府落实镇政府和相关单位承担保护与管理责任,并实行市场化养护;市属国有企业营造的公益林归相应公司承担管护责任。三是落实确权公益林的生态补偿资金。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用于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养护管理、抚育经营及其林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问:关于今后本市公益林管理工作思路和需达到的预期目标?

答:本市公益林管理将逐步建立以林地权责利一致为重点的资源监管机制:

一是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将农用地上、纳入生态补偿的公益林管理权责界定给区、镇政府,由其委托所属的相关部门组织公益林管理,落实养护企业,并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确保生物资产增值不流失。

二是进一步落实管护措施。明确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切实抓好林业“三防”:即防森林火灾、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擅自占用和迁移林木;加强公益林养护管理,扩大公益林市场化养护试点,推进林地抚育,以及开放林地和林下复合种植等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功能。

三是进一步落实管护政策。按照权责利一致要求和市绿化市容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7〕374号),落实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切实强化对林地养护与抚育等生态管理任务,落实所需资金。


相关源文件:

http://lhsr.sh.gov.cn//sites/ShanghaiGreen/dyn/xxgk_content.ashx?ctgId=d3091ee9-dfb0-452a-827c-1aa866c3d228&infId=9c7116db-b25c-4dea-b242-5d43479caec2&leftBarId=d7c2aa81-db54-4754-ab81-c85fb2b683a1